之前上網找ㄧ些台灣新聞時, 我無意間見到ㄧ篇去年六月的報導(原文貼在最下方), 內容大約是, 某甲說某乙"狗吠火車", 結果某乙因為不滿自己好像被譬喻是狗, 於是告某甲毀謗, ㄧ審判有罪, 某甲不滿上訴後, 二審才改判無罪.
Well, 讀到那位一審法官居然判某甲有罪, 我深覺得, 法官大人們真的也得稍微念一下語言學哩! 畢竟這種類似語言使用造成的毀謗案件一定層出不窮吧. 無須念什麼艱深的理論, 但若要處理這種案件, 我想, 接觸一下八零年代後成為語言學時尚的譬喻Metaphor以及功能語言學(functional linguistics)基本概念, 是一定要的吧! (例如Lakoff & Johnson寫的"Metaphor We live by"或者Halliday的功能語法).
我在好久以前有記下這樣的文章, 大約提到隱喻使用與心理的關係. 的確, 亂用譬喻是該因毀謗罪受罰, 因為, 譬喻用法反應出一些心理的認知. 但是, Metaphor有很多種形式, 語言的使用也有很多種結構, 這些結構反映出不同的使用動機/功能. 法官們若能去了解一下這一些系統, 應該能更公平地判決這種原本就聽起來很模糊的譬喻使用吧.
例如狗吠火車這個譬喻用法, 重點是整個process動態過程. 不是單指"狗"或"火車"這個部份. 也就是, 沒有任何個人本身價值上的褒貶, 只是一個人的能力或者狀態的比喻形容. 當然整體聽起來很令人不舒服, 畢竟使用譬喻時, 我們心理狀態就是浮現那個畫面, 當然會使人生氣. 但到了法庭, 要解釋成"罵人是狗"而判毀謗罪名成立, 就語言使用上來說根本不正確了.
但若說人"豬狗不如"又另當別論, 因為這個process非動態過程, 而是ㄧ種relational關係的敘述, 就像英文的 "you are lower than xx", 因為使用are, 直接就把後面的形容與譬喻直接連到you這人身上. 雖中文be動詞可省略, 但豬狗不如, 等於"你是不如豬狗"這樣的簡化, 這樣的譬喻就是這樣的"關係功能", 就當然是人身的毀謗.
語言的結構與使用其實並沒有那樣簡單, 且法庭判決事關人一輩子名譽, 當然不能因為裡面有幾個字刺耳就判有罪. 所以囉, 若要判決更公平有說服力一點, 建議法官訓練課程應該修點功能語言學啊!!
【2007年大紀元6月18日訊】〔自由時報記者何瑞玲/土城報導〕
批評「狗吠火車」有沒有罵人是狗的意思?台灣石油工會幹部改選,有4人聯合競選推出文宣批評對方個人力量是「狗吠火車」,被檢察官依妨害名譽起訴,一審判決有罪,上訴二審改判無罪。
二審法官認為,「狗吠火車」中的「狗」並非暗諭對方是狗,而是台灣俚語中指做的事毫無意義、白費功夫,沒有謾罵、嘲弄他人之意。
台灣石油工會在94年12月進行第11屆工會代表改選,台北選區有王秋景等4人結盟參選,與另位陳姓候選人競爭,王秋景等4人推出競選文宣,指出「工會首重集體力量-團結;個人只是『狗吠火車』。只會吹捧自己,滿嘴謊言-適合當代表嗎?只會欺壓同仁,行為可惡-更不能當代表!」將文宣以電子郵件寄給會員,並製成海報在加油站張貼。
狗吠文宣 控毀名譽
被該文宣批評的陳姓候選人認為,文宣中「狗吠火車」暗指他是「狗」,認為對手文宣已足以毀損他的名譽,因此狀告4人加重誹謗,附帶民事求償。
一審判 拘役30天
一審法官認為,這項文宣內容確有毀損陳姓候選人名譽,因此判決4人有罪,各處拘役30天,易科罰金各2萬7千元。
王秋景等4人不服上訴。二審法官認為,對於可受公評的事情,縱然以尖酸刻薄的文字批評,仍應受憲法保障;被控詆毀的文宣雖公布於眾,但「滿嘴謊言」等疑問句文字,沒有確切指摘任何事實,沒有誹謗構成要件。
二審認無影射之意
又「狗吠火車」是台灣俚語,意指做事沒有效率,並無影射對方是「狗」的意思,且文宣純屬個人意見陳述,沒有抽象謾罵或嘲弄,因此二審改判4人無罪,並駁回民事求償。
罵人實例
2002.11 台北縣一名校長罵主任共產黨,判賠15萬元
2006.10 一婦女罵鄰豬狗不如,台北地院判賠20萬元
2007.05 婦女罵小姑賺吃查某,台南地院判賠33萬元
(整理:記者唐偉民 )
2008年4月30日 星期三
法官 & 語言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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